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湖南省韶山市韶山冲社区。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3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湖南省韶山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韶山革命纪念地思政教育为中心,整合全省优质思政教育资源,探索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育人新模式,打造新时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色品牌和大思政课样板。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主要负责“我的韶山行”红色研学师资力量培养、课程体系打造和教学活动实施等相关工作,引导、规范、并组织局属相关经营性事业单位承接韶山革命纪念地社会化研学,牵头制定相关规划、制度、标准,牵头组织现场协调联席会议,管理、培育红色研学现场教学点;
统筹韶山革命纪念地思政教育工作,举办思政教育相关主题会议、重大赛事等大型活动,研发思政教育特色项目,打造思政教师培训基地。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人事管理权:管理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重要岗位人员,在全局人事工作统筹下,推动人事招聘和机构编制等工作。
财会监督权:组织监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活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
管理监督权:对本单位运行和国有资产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开展活动。
纪律监督权:对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单位规章制度及本章程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重大事项审批权:审议批准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支持与保障义务:保障本单位依法依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在经费、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听取本单位工作汇报;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合理诉求,及时研究解决,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其上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举办单位党委备案。党支部书记由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支部委员会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在上级党组织赋予的权限范围内,对下列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管理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当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单位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
(二)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
(五)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党建工作实效。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五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以及依法依规管理资金、资产、资源;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委委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党委委任。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单位行政工作、规章制度修订、单位内部改革方案制定与变更等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审批计划和总结,考核工作成绩,实施预定政策等行政指挥权;
(三)依法依规管理好单位资金、资产、资源;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包括合同、协议等。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遵循国家财经法规,接受举办单位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资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法人离任前,应当由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法人离任的重要依据,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通过官方媒体长期向全社会公布本单位的主要业务范围和服务信息;
(二)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及时公布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三)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及时公布本单位项目建设、重大采购、人员招聘情况;
(四)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及时公布本单位事关生产安全和服务对象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通过官方媒体向全社会及时回应本单位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解散或撤销,应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复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在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中国共产党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支部委员会研究通过,报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30日湖南省韶山管理局局务会会议研究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韶山管理局思政教育中心。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天下韶山网
编辑:天下韶山网-张斯雨